(2012)乳执字第147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烟台三友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乳山泰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三友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乳山泰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乳执字第1473-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三友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乳山泰行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烟台三友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乳山泰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威民一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乳山泰行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山东乳山泰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8873.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少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中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