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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民一初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851号原告翟某某,女,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朱家滩村。本院在审理翟某某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 浩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