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河北大易物流有限公司与谷守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大易物流有限公司,谷守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丰民初字第2050号原告河北大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文化南路(新天地购物乐园E2区-3号)负责人贾庆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志国,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谷守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36号。负责人高虹,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志顶。原告河北大易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谷守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力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大易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志国、被告谷守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的委托代理人马志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3月7日8时10分许,安敬增驾驶冀B×××××/冀B×××××挂号重型半挂车沿国道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国持营铁路立交桥东,因越线超车与相对行驶的卢瑞志驾驶的原告所有的冀B×××××号小客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后果。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交警大队认定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敬增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安敬增驾驶的冀B×××××/冀B×××××挂号重型半挂车为被告谷守江所有,安敬增受被告谷守江雇佣为司机。该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各一份。原告的车辆经唐山市丰润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车辆损失为17848元、价格认证费713元、因事故造成的施救费450元,停车占地费19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共计20911元并负担诉讼费用。被告谷守江辩称,我是冀B×××××/冀B×××××挂号车辆所有人,安敬增是我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为执行职务行为。我为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两份及主车50万元、挂车5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辩称,对被告谷守江所述的事故车辆冀B×××××/冀B×××××挂号在我公司的投保情况予以确认。我公司在所承保车辆行驶证合法年检、驾驶人有合法驾驶资格的前提下对原告合理合法的诉请予以赔偿。原告所诉车损应提交增值税专用修理发票,否则应扣除11%的税点。停车费、价格认证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我公司不予赔偿。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7日8时10分许,安敬增驾驶冀B×××××/冀B×××××挂号重型半挂车沿国道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国持营铁路立交桥东,因越线超车与相对行驶的卢瑞志驾驶的冀B×××××号小客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卢瑞志及其车上乘员赵斌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交警大队唐公交认字(2011-9-2]第0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安敬增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卢瑞志、赵斌无责任。原告河北大易物流有限公司是卢瑞志驾驶的冀B×××××号车辆所有人,该车经唐山市丰润区价格认证中心丰认事字(2011)第325号道路交通肇事车物损失价格认证结论书认证,车辆损失为17848元,开支认证费713元,施救费450元,合计19011元。被告谷守江是冀B×××××/冀B×××××挂号重型半挂车所有人,安敬增是其雇佣司机,事故发生时是执行职务行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是冀B×××××/冀B×××××挂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主车限额50万元、挂车限额5万元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保险人,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肇事车物损失价格认证结论书及车辆修理发票、认证费票据、施救费票据、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出具的认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认证费是原告为确定交通事故损失的必要开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停车占地费1900元,未提交合法有效的票据,本院不予支持。安敬增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由其雇主被告谷守江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作为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的是冀B×××××/冀B×××××挂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主、挂车限额55万元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代被告谷守江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河北大易物流有限公司的交通事故损失19011元均属保险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应予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在冀BN78**/冀BYP**挂号车辆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河北大易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失19011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河北大易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谷守江负担1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力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