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与姜昆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金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姜昆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姜昆杰盗窃(罚金)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1)杭萧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郭向东审判员 段茂春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