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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执民字第295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谢小龙与孙建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龙,孙建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象执民字第2955号申请执行人:谢小龙,私营业主。被执行人:孙建岳,项目经理。谢小龙与孙建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的(2011)甬象商初字第6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孙建岳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谢小龙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建岳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小龙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甬象执民字第295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梁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