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聊东商初字第82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聊城市开发区城北钢管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与窦松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开发区城北钢管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窦松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商初字第824-1号原告聊城市开发区城北钢管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新北环聊博路口东2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闫建民,经理。委托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玉华,男,1951年4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市场管理员。被告窦松昌,男。1959年9月20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委托代理人袁志林,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开发区城北钢管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窦松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诉原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该案尚未审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玉霞审判员  梁怀敬审判员  刘玉华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