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光民特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某某要求宣告黄从玲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光民特字第56号申请人胡某某,男,1948年1月2日生,汉族。申请人胡某某要求宣告黄从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黄从玲系申请人儿媳,申请人之子胡某甲于2001年7月12日,因建筑意外事故死亡,留下儿子胡某乙,2009年2月份,被申请人以外出打工为由,将儿子交由申请人抚养,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申请人胡某某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黄从玲失踪。经查,被申请人黄从玲,女,1973年10月16日生,住光山县砖桥镇魏湾村魏岗组。系申请人胡某某儿媳,于2009年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5月19日在光山县砖桥镇魏湾村委会发出寻找黄从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经报刊发布公告期限已届满,黄从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黄从玲离家出走,至今无联系。申请人胡某某申请宣告黄从玲失踪,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从玲为失踪人。指定胡某某为失踪人黄从玲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梦扬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