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铜执字第003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铜陵祺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芳霞化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祺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芳霞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铜执字第003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铜陵祺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良金。被执行人:无锡市芳霞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美芳。本院于2012年7月作出(2012)铜法执字第0003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异议人柯美芳帐户存款130万元,现因柯美芳所提执行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异议人柯美芳银行存款130万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建国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爱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