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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仙民初字第383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蔡仁娥与蔡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仁娥,蔡坤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仙民初字第3839号原告蔡仁娥,女,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薛德洪,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特别代理。被告蔡坤荣,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蔡仁娥与被告蔡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仁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坤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仁娥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人民币3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该笔欠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蔡坤荣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蔡坤荣以经营铝合金生意缺乏资金为由,于2011年2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元,并亲笔书写了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内容为:“借条兹向蔡仁娥暂借人民币叁仟元正(3000千元)借款人蔡坤荣2011.2.10”。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率,借款后,被告未还分文,因索款无着,原告于2012年7月24日诉至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蔡仁娥与被告蔡坤荣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当事人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蔡仁娥向被告蔡坤荣提供借款共计人民币3000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故被告蔡坤荣未按约返还借款,应当向原告承担返还借款人民币3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蔡坤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坤荣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蔡仁娥借款本金人民币三千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人民币三千元为基数,自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蔡坤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十五元,由被告蔡坤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少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静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