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343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高顺民与陕西鑫同辉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顺民,陕西鑫同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438号原告高顺民。被告陕西鑫同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安区盛世商都。法定代表人黄同。本院受理原告高顺民与被告陕西鑫同辉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顺民于2012年8月2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顺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0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75元。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欣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