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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美民一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顾继松与韩瑨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继松,韩瑨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事由:附件:主送:抄送: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美民一初字第1077号原告顾继松,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白龙南路13号铺面。被告韩瑨,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海口美兰鸿昌达货物仓储服务中心经营者,住海口市国贸北路22号怡景花园B栋1301房。委托代理人刘畅,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继松诉被告韩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继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继松负担(已预付)。审 判 长 何 新代理审判员 李 佳代理审判员 庄鑫斌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