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榆民二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苏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民二初字第00636号原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告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某某公司以被告苏某某下落不明为由,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嘉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