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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阳执字第1001-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赵伟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于学英,徐敬波,徐大阳,曾范平,吕国华,翟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1001-5号申请执行人赵伟,农民。申请执行人于学英,现在烟台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徐敬波。被执行人徐大阳。被执行人曾范平。被执行人吕国华。被执行人翟军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0)莱阳刑初字第4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2012)莱阳执字第1001-2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翟军辉所有的鲁F×××××客车在烟台交运集团莱阳运输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25000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翟军辉所有的鲁FD03**客车在烟台交运集团莱阳运输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辛先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