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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法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蔡亚芹申请杜增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亚芹,杜增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法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蔡亚芹被执行人:杜增会本院在执行蔡亚芹申请杜增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增会于2012年8月20日将,(2012)高民初字第90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高民初字第18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卫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