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郝自玉与李井武、李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自玉,李井武,李云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885号原告:郝自玉。委托代理人:李龙胜,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井武。被告:李云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自玉诉被告李井武、李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自玉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自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准许原告郝自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郝自玉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