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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郝自玉与李井武、李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自玉,李井武,李云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885号原告:郝自玉。委托代理人:李龙胜,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井武。被告:李云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自玉诉被告李井武、李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自玉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自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准许原告郝自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郝自玉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