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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孙俊与罗荣兰、陈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俊,罗荣兰,陈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459号原告孙俊。被告罗荣兰。被告陈自军。原告孙俊诉被告罗荣兰、陈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守强独任审理。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一直不能给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受理后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守强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刘瑜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