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孙俊与罗荣兰、陈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俊,罗荣兰,陈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459号原告孙俊。被告罗荣兰。被告陈自军。原告孙俊诉被告罗荣兰、陈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守强独任审理。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一直不能给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受理后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守强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刘瑜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