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0125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25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2年8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