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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125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25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2年8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