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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栖执字第1012-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衣晓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衣晓伟,吕志勇,吕东来,烟台市晋鲁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栖霞市大伟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栖执字第1012-6号申请执行人衣晓伟,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栖霞市杨础镇刘家沟村***号。被执行人吕志勇,男,1959年6月30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和平路**号。被执行人吕东来,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和平路**号。被执行人烟台市晋鲁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栖霞市大伟矿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衣晓伟与被执行人吕志勇、吕东来、烟台市晋鲁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烟台市晋鲁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栖霞市公证处制作的(2009)栖证民字第217号公证书,于2010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公证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公证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鲁F-3E8**号东风日产牌轿车车主是吕东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吕东来所有的鲁F-3E8**号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吕东来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吕东来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吕东来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的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隋连海审判员  胡玉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