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152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52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屠仁兰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