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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执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史林涛与张远强、青岛佳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林涛,张远强,青岛佳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1162号申请执行人史林涛,男,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张远强,男,1979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佳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莱镇沙梁二村。法定代表人乔显雪,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林涛与被执行人张远强、青岛佳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远强、青岛佳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少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教审判员  刘忠华审判员  刘召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