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潼民初字第0155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靳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1556号原告靳某,女,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靳某负担。审判员 张少文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