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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8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857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福强,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已受理,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恒轩代理审判员  许 立人民陪审员  马 钊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艳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