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8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857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福强,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已受理,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恒轩代理审判员 许 立人民陪审员 马 钊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艳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