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茅立峰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4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茅某,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1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茅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2年7月17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向华、被告人茅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或者8月至2005年5月或者6月间,冯某、沈某1(均已判刑)在慈溪市观海卫镇沈师桥大酒店内,在被告人茅某及郑某(已判刑)、周某、沈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的帮助下,以“冲节麻将”等形式,招徕沈某11、蒋某等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人民币数百万元。期间,被告人茅某在赌场内负责记账,从中获利人民币五千元左右。上述事实,被告人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冯某、沈某1、郑某的供述、证人蒋某、沈某1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005年8月至11月间,冯某、史某(已判刑)在被告人茅某及郑某、李某(已判刑)、周某(另案处理)等人的帮助下,在慈溪市观海卫镇观城宾馆内以网络“百家乐”的形式开设赌场,招徕沈某12等人参赌,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数十万元。期间,被告人茅某负责记账、报码,从中获利人民币五千元左右。2011年8月17日,被告人茅某至慈溪市公安局观海卫中心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冯某、史某、郑某、李某的供述、证人沈某1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清网行动逃犯投案自首情况证明及被告人茅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茅某以营利为目的,帮助他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茅某所参与的犯罪,实施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实施之前,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刑事原则,对被告人茅某以赌博罪定罪量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茅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茅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茅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茅某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茅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茅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益平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人民陪审员 陈红凯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