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泉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曹君辉与黄竹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君辉,黄竹根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曹君辉。委托代理人:蒋涛,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永超。被告:黄竹根。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曹君辉与被告黄竹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君辉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竹根经本院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君辉诉称,2011年4月25日,原、被告对枫林苑项目的钢结构房屋进行了结算,被告黄竹根尚欠原告4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1张,并约定于2011年7月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黄竹根未归还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与偿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黄竹根归还欠款45000元。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各1份,用以证明双方主体资格;2、被告出具的欠条1张,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人工费的事实.被告黄竹根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5日,被告黄竹根向原告曹君辉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被告黄竹根尚欠原告曹君辉修建“枫林苑”钢结构房屋的劳务费45000元,此款在同年7月后支付。到期后,被告黄竹根未向原告曹君辉付款,经原告曹君辉多次催收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相关书证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黄竹根未按约支付所欠原告曹君辉劳务费45000元属实,原告曹君辉要求被告黄竹根支付劳务费4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竹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曹君辉的主张及诉讼请求视为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竹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曹君辉劳务费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黄竹根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 益人民陪审员 何学文人民陪审员 冉 曦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友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