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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平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平湖市中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钱金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中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钱金根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嘉平民初字第853号 原告:平湖市中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赞。 委托代理人:张琎。 被告:钱金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中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钱金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中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中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26元,减半收取1013元,由原告平湖市中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丽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