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542号原告赵某某,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范某某,女,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双全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