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20-03-16
案件名称
宋明礼与宋士平、宋明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宋明礼;宋士平;宋明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275号原告宋明礼,男,1966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唐志科,男,1979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被告宋士平,男,1958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宋明旭,男,1985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宋士平,其父。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宋明礼诉称,2011年10月30日下午,原告从村委办公室回家时,遇见两被告,遭到二被告无礼纠缠,原告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两被告打伤。后原告被拉到平度市中医院治疗,花医疗费若干。因二被告未赔偿原告损失,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共计9549.62元。被告宋士平辩称,我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宋明旭辩称,我只是给他们拉仗,我不同意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宋士平、宋明旭共同赔偿原告宋明礼各种经济损失共计4500元,于2012年9月30日前付清,余双方互不追究。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明礼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孔圣审判员 禚春东审判员 于汉波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