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一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亚珍等与张欢等返还原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珍,张欢,张鹏,刘福,张亚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707号原告张亚珍。委托代理人王泽宇,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欢。被告张鹏。被告刘福。被告张亚茹。原告张亚珍诉被告张欢、张鹏、刘福、张亚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亚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泽宇,被告张欢、张鹏、刘福、张亚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亚珍诉称,磐石市仿古楼中北单元5号住宅原登记在实际产权人原告张亚珍名下,后因张亚珍向贾伯生借款,为设定抵押,张亚珍将该住宅产权转移登记在贾伯生名下。但张亚珍一直对该住宅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所有权权能。2008年初夏的一天,被告张鹏之父刘福将该住宅门锁撬开,被告刘福、张亚茹授意被告张鹏、张欢入住。当时原告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因了解到原告张亚珍与被告之间系亲属关系,故未予处罚。嗣后,原告多次规劝被告向其返还该住宅,但一直未果。迫于无奈,原告特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返还该住宅,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原告张亚珍于1996年4月23日取得争议房屋的私有产权,系该不动产物权的合法所有人。但该争议房屋张亚珍于2004年8月2日以买卖的形式转让给案外人贾伯生,现在贾伯生为该不动产物权的合法所有权人。贾伯生在本案庭审后明确表示放弃向本案被告主张权利而撤回起诉。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原告张亚珍不是该争议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故该争议的房屋与原告张亚珍无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亚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原告张亚珍。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