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沙而耕与被执行人沙显厚、沙丽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而耕,沙显厚,沙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沙而耕,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满族,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沙显厚,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满族,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沙丽,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满族,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沙而耕与被执行人沙显厚、沙丽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沙显厚、沙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于2012年7月11日,依法向吉林市房产管理局下达了强制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部门已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此案执行完毕。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文明审判员 王力功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