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与广业控股有限公司、浙江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广业控股有限公司,浙江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圣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晖创会展有限公司,金先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403号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负责人:沈林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边英华。被告:广业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先根。被告:浙江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金云。被告:浙江圣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修。被告:杭州晖创会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强。被告:金先根。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新生、陈卫。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以下简称上塘支行)为与被告广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业控股)、浙江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房产)、浙江圣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洲公司)、杭州晖创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晖创会展)、金先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边英华,五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新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塘支行诉称,原告与被告广业控股于2011年11月1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利率和借款用途,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在十五种情形下上塘支行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合同对违约责任、诉讼管辖等也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广业控股发放借款总计2000万元,履行了义务。2011年6月10日,被告金禾房产与原告上塘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自2011年6月10日至2012年12月7日,金禾房产为广业控股在上塘支行的15000万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保证范围、违约责任、诉讼管辖等均作了明确规定。2011年6月8日,被告圣洲公司、晖创会展分别签署《保证函》,承诺自愿为广业控股在2011年6月8日至2012年12月7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150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连带保证。《保证函》对保证期间、保证范围等作了明确约定。2011年6月9日,被告金先根签署《保证函》,承诺自愿为被告广业控股在2011年6月9日至2012年12月7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150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函》对保证期间、保证范围等均有明确规定。2012年2月5日,被告广业控股在上塘支行已有3000万银行承兑汇票到期需补足敞口1500万元,但广业控股及保证方拒不履行。根据原告了解证实,被告广业控股近来财务状况恶化,目前已在其他银行有贷款逾期情况,原告认为被告发生危及原告信贷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广业控股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本金还清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2年3月9日为137760元)。2、判令被告金禾房产、圣洲公司、晖创会展、金先根对上述款项偿还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被告广业控股、金禾房产、圣洲公司、晖创会展、金先根辩称,1、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本案所涉的借款尚未到期。2、被告晖创会展的担保无效,因为广业控股是晖创会展的股东,晖创会展为股东担保,要经过股东会决议。3.这些担保是有最高额限制的,最高额限额是15000万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1、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上塘支行与被告广业控股于2011年11月1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及合同的具体约定等事实。2、借款借据二联,证明上塘支行已按约向广业控股提供借款总计2000万元的事实。3、最高额保证合同,证明2011年6月10日,被告金禾房产与上塘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及合同的具体约定等事实。4、股东会同意保证决议书,证明被告金禾房产股东会同意上述保证的事实。5、保证函,证明被告晖创会展签署《保证函》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6、董事会同意保证决议书,证明被告晖创会展董事会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7、保证函,证明被告圣洲公司签署《保证函》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8、股东会同意决议书,证明被告圣洲公司股东会同意上述保证的事实。9、保证函,证明被告金先根签署《保证函》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10、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证明被告广业控股近来财务状况恶化,目前已在其他银行有贷款逾期情况,原告认为被告发生危及原告信贷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事实。11、利息清单,证明被告欠息137760元的计算过程。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4无异议;对证据5、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如果被告晖创会展要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应提供晖创会展的股东会决议;对证据7-9无异议。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根据该信息,也不能证明广业控股财务状况已经严重影响到还款;对证据11有异议。五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递交了晖创会展工商登记信息一份,以证明晖创会展的股东是广业控股和晖洋发展有限公司。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庭审质证并经审核,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4、7-9予以认定,对证据5-6,因晖创公司是合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也即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晖创会展董事会同意为股东广业控股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该保证合同有效,对该两组证据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证据10因原告未提供原件,其中内容反映不出被告广业控股的信用恶化状况,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对证据11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晖创会展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自认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1年11月11日,被告广业控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内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2年11月1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7.38‰,若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调整方式为按月调整。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借款人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为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2011年11月11日,原告上塘支行依约向广业控股发放借款2000万元。2011年6月10日,被告金禾房产与上塘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自2011年6月10日至2012年12月7日,金禾房产为广业控股在上塘支行的15000万元最高融资限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无论是同时或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保证期间为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融资过程中发生的垫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付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1年6月8日,圣洲公司、晖创会展分别向原告上塘支行出具保证函,为广业控股在2011年6月8日至2012年12月7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人民币150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011年6月9日,金先根向原告上塘支行出具保证函,为广业控股在2011年6月9日至2012年12月7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人民币150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012年2月21日起被告出现欠息情况。另查明,2012年1月31日,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广业控股等小额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至本院,本院已立案受理。被告晖创会展系合资企业。本院认为,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广业控股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利息,已经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提前收贷条件,故对原告上塘支行要求被告广业控股返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137760元(计算至2012年3月19日)及2012年3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禾房产、圣洲公司、金先根、晖创会展对被告广业控股的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且未约定保证份额,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金禾房产、圣洲公司、晖创会展、金先根对被告广业控股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业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二、被告广业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利息137760元(计算至2012年3月19日),2012年3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杭联银(上塘)借字第8011120110019374号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浙江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圣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杭州晖创会展有限公司、被告金先根对上述一、二款付款义务在1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广业控股有限公司、被告浙江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圣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杭州晖创会展有限公司、被告金先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4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489元,由被告广业控股有限公司、被告浙江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圣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杭州晖创会展有限公司、被告金先根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天鸿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徐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