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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37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75号原告赵某某,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某,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苗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