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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赵艳姣与张席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姣,张席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赵艳姣,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武穴市。被执行人:张席安,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赵艳姣申请执行张席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2月3日作出的(2011)武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赵艳姣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2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席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席安三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向赵艳姣支付赔偿款399935、07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59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席安现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武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王怀军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至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