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赵艳姣与张席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姣,张席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赵艳姣,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武穴市。被执行人:张席安,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赵艳姣申请执行张席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2月3日作出的(2011)武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赵艳姣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2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席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席安三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向赵艳姣支付赔偿款399935、07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59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席安现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武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王怀军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至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