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周德华与张彦玲、张治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华,张彦玲,张治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596号申请执行人:周德华,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福泉市仙桥乡仙桥村下坝组。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6503152496被执行人:张彦玲,女,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老集镇崔庄行政村小张庄1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9108077863被执行人:张治勤,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老集镇崔庄行政村小张庄村1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6309124679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范民初字第45号周德华与张彦玲、张治勤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彦玲、张治勤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张彦玲、张治勤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1075.84元,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20元、执行费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59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士明审判员徐人卫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