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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177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娟英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177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1,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胜军,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7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黄胜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杨某1在其位于慈溪市横河镇乌山村乌山后的家中,接受杨某2、杨某3夫妻(均已判刑)上报的“六合彩”投注,累计金额达人民币18万余元,后转报给上家方某、杨某4(均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2011年8月24日,被告人杨某1向余姚市公安局丈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杨某2、杨某3、方某、杨某4的供述、证人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杨某1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违反国家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1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辩护人黄胜军请求对被告人杨某1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1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1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四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杨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  金  藕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钧菲(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刑法修正案增加此项}(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原为(三)项}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