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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恢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姚继珍与魏光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继珍,魏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恢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姚继珍。被执行人:魏光忠。申请执行人姚继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光忠以物抵债协议纠纷一案,聊城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的(2012)聊仲调字第1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继珍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16日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光忠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洪江执行员  周怀成执行员  王 震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