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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兴民诉前保字第0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阿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阿妮,李飞,徐会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兴民诉前保字第00024-1号申请人李阿妮,女,1985年04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会甲,男,1984年3月6日生,汉族,申请人李飞,女,1983年12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满社,男,1981年8月2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徐会选,男,48岁,汉族,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兴民诉前保字第000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徐会选所有的陕AVM8**号轻型厢式货车采取保全措施,进行了查封、扣押。现双方已达成协议,申请人同意由本院解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徐会选所有的陕AVM8**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查封、扣押。审 判 长  田文峰审 判 员  罗银环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