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莱阳执字第243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春义划拨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义,赵淑英,赵春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2434—2号申请执行人:赵春义,男,195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沐浴店镇东杨格庄村152号。被执行人:赵淑英,女,194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沐浴镇霞留村94号。被执行人:赵春理,男,195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芝罘区黄山东街3号内1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2)莱阳沐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继承人赵春仁在中国银行莱阳支行银行账号为231203018589的存款15000元和账号为236403018723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辛先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