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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执民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NITIEPING与沈雪英、浙江雪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NITIEPING,沈雪英,浙江雪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浙甬执民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NITIEPING,奥地利共和国公民。委托代理人:林永年,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雪英,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徐立华,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雪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奉化市。法定代表人:沈雪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NITIEPING与被告沈雪英、浙江雪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出的(2011)浙甬商外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3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沈雪英、浙江雪鹰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NITIEPING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义务人沈雪英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共计905万元,义务人浙江雪鹰实业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另两义务人应负担案件诉讼费80150元、申请执行费72650元。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沈雪英名下的位于奉化市锦山明珠31幢(产权证号:01-676**)被其他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浙江雪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奉化市西坞街道西坞南路95号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奉国用〔2008〕第3-2892、2893、2894、2895、2896、2897号),因案外人吴孟龙涉嫌犯罪,本院暂无法处置。2012年6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奉化市南山路181号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奉国用〔2010〕第02600、02601、02602号)及地上建筑物进行价值评估,由于该土地涉及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且变现难度较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目前两被执行人除上述不动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浙甬执民字第50号一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涉及不动产变现障碍原因消除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     航审 判 员 严  建  雄代理审判员 钱  轶  钢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司徒云鹤(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