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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民速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林松福与唐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松福,唐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速字第10号原告:林松福。委托代理人:赖力,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博。本院在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原告林松福诉被告唐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唐博不同意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林松福诉被告唐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终结小额速裁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