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泉民速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林松福与唐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松福,唐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速字第10号原告:林松福。委托代理人:赖力,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博。本院在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原告林松福诉被告唐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唐博不同意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林松福诉被告唐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终结小额速裁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