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唐耀军与何学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耀军,何学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704号原告:唐耀军。委托代理人:王立江。被告:何学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耀军诉被告何学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唐耀军负担。审 判 长 冯春盛代理审判员 申 宁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钰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