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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唐耀军与何学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耀军,何学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704号原告:唐耀军。委托代理人:王立江。被告:何学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耀军诉被告何学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唐耀军负担。审 判 长  冯春盛代理审判员  申 宁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钰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