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项有忠与章迪、朱国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有忠,章迪,朱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项有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张文虎,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章迪。被执行人:朱国强。申请执行人项有忠与被执行人章迪、朱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章迪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以及利息,并支付本案诉讼费6000元,被执行人朱国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章迪、朱国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业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章迪、朱国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不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先予以终结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3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华审判员 俞念宁审判员 孙 孟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林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