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倴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倴民初字第87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 起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慧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