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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李振其诉唐雄伟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其,唐雄伟,姚进朝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483号原告李振其委托代理人孔繁剑被告唐雄伟被告姚进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其诉被告唐雄伟、姚进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程序合法,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振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振其负担。审判员  梁东壁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