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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象执民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梁华雄与郑富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华雄,郑富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2049号申请执行人:梁华雄,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郑富乾,个体工商户。梁华雄与郑富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的(2010)甬象商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郑富乾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梁华雄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富乾除已被查封的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塔山路268号房地产外,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华雄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204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房产拍卖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梁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