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王亚兰与董浩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兰,董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204号申请人王亚兰,女,一九八三年十月三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金台区中山西路。被执行人董浩,男,生于一九八一年十月七日,汉族,住址同上。王亚兰与董浩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义务人董浩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二千四百八十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浩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中涉及孩子二0一一年七月至二0一二年二月抚养费的执行。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