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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王亚兰与董浩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兰,董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204号申请人王亚兰,女,一九八三年十月三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金台区中山西路。被执行人董浩,男,生于一九八一年十月七日,汉族,住址同上。王亚兰与董浩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义务人董浩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二千四百八十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浩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中涉及孩子二0一一年七月至二0一二年二月抚养费的执行。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