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苏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苏某;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1125号申请执行人苏某。被执行人余某甲。法定代理人余某乙,男,194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职、住同上,系余某甲之父。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1968号民事调解书苏某与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某甲之法定代理人余某乙已将案件款1000元交于本院,均发放申请执行人苏某,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19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育东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皓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