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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苏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苏某;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1125号申请执行人苏某。被执行人余某甲。法定代理人余某乙,男,194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职、住同上,系余某甲之父。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1968号民事调解书苏某与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某甲之法定代理人余某乙已将案件款1000元交于本院,均发放申请执行人苏某,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19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育东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皓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