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丛民初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客服部与被告陈连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客服部,陈连庆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235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客服部,住所地邯郸市高开区世纪大街18号。负责人王建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峥。被告陈连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客服部与被告陈连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客服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延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