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宝鸡市欧仕杜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陆文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欧仕杜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18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欧仕杜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川陕路十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蒋国越,任经理。被执行人陆文,男,生于1970年1月15日,汉族,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2050号,现在兰州打工。本院在执行宝鸡市欧仕杜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陆文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宝鸡市欧仕杜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1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25804.95元及利息、执行费4787元。因被执行人陆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国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