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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邵世盖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世盖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浙温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世盖。因本案于2011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卓予拉、柯展,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一(2011)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世盖犯集资诈骗罪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项秉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世盖及其辩护人卓予拉、柯展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邵世盖编造高息借款给企业周转还贷、投资房地产等事由,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其中,骗取被害人邵某丙1800万元、翁某1459.05万元、戴某甲30万元、徐某170万元、邵某丁26.4万元、郑某21万元、钱圣友62.2万元、赵某甲同117.5万元、许某15.81万元、王某乙36.08万元、孙某80万元、邵某戊58.03万元、戴某乙180万元、赵某乙40万元、陈某139.07万元、朱某、黄某、刘某三人共1145.63万元。以上集资款合计5380.77万元,除1940余万元被被告人邵世盖用于购买豪车、投资白金汉宫酒吧、购买彩票及赌博亏损外,剩余部分流向不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世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世盖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邵世盖妹妹邵某甲已经代为向被害人朱珍某还借款130万元,其涉及的400多万已经庭外和解,应属于民事案件。被告人陆续有偿还本金利息,主观恶意较小。(4)本案发生与当时特定社会背景有关。(5)本案系经济类犯罪,不同于恶性伤害侵权犯罪。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邵世盖编造高息借款给企业还贷、投资房地产、周转资金等虚假信息,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邵某丙、翁某、徐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案发时致5380.77万元资金不能归还,部分资金被用于购买豪车、投资酒吧、彩票及赌博等。其中,骗取被害人邵某丙资金人民币1800万元、翁某资金人民币1459.05万元、戴某甲资金人民币30万元、徐某资金人民币170万元、邵某丁资金人民币26.4万元、郑某资金人民币21万元、钱圣友资金人民币62.2万元、赵某甲同资金人民币117.5万元、许某资金人民币15.81万元、王某乙资金人民币36.08万元、孙某资金人民币80万元、邵某戊资金人民币58.03万元、戴某乙资金人民币180万元、赵某乙资金人民币40万元、陈某资金人民币139.07万元、朱某、黄某、刘某三人资金人民币1145.63万元。以上事实,有下列已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被告人邵世盖的供述,供认自己因赌博入不敷出,欠款缺口越来越大,2008年开始自己编造投资房地产等企业、需要资金周转、转借企业短期周转等向朱某、陈某、许某、邵某丙、翁某、邵某戊等十几人非法集资,基本上月息在4%-10%之间,并且将部分款项用于购买彩票、豪车、投资酒吧、支付利息、自己挥霍等。现经双方对账,减去已支付的利息,确认了对账数目。其中骗取未偿还资金如下:被害人邵某丙资金人民币1800万元、翁某资金人民币1459.05万元、戴某甲资金人民币30万元、徐某资金人民币170万元、邵某丁资金人民币26.4万元、郑某资金人民币21万元、钱圣友资金人民币62.2万元、赵某甲同资金人民币117.5万元、许某资金人民币15.81万元、王某乙资金人民币36.08万元、孙某资金人民币80万元、邵某戊资金人民币58.03万元、戴某乙资金人民币180万元、赵某乙资金人民币40万元、陈某资金人民币139.07万元、朱某、黄某、刘某三人资金人民币1145.63万元。(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邵某丙的陈述,证实2009年开始,邵世盖以高息借款给企业贷款周转为由开始向自己借钱。到2010年10月,共借款达3540万元,本金是2000余万元,月息6%。2、被害人翁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12月开始,邵世盖以高息转借企业周转为由向自己共借款1647万元,已经归还利息187.95万元,月息4%或5%。3、被害人戴某甲的陈述,证实2010年9月30日,邵世盖以临时周转为由向自己借款人民币30万元。月息为2%。4、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1月邵世盖以放高利贷为由向自己借款共计人民币314万元,已归还利息约人民币129.75万元,月息4%至6%。5、被害人邵某丁的陈述,证实2009年6月份开始自己借款给邵世盖,2010年6月25日邵世盖以放高利贷为由向自己借款人民币60万元,月息7%,实际转账本金55.8万元,已收取利息人民币84000元,之前所收取的利息有人民币20多万元。6、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9月20邵世盖以周转还贷为由向自己借款人民币30万元。7、被害人赵某甲同的陈述,证实邵世盖以投资房地产、放高利贷为由于2009年到2010年分三次向自己借款人民币800万元,月息为5%,已还本金人民币200万元,还欠自己600万元,期间合计共拿到260余万元的利息。8、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下半年邵世盖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自己借款人民币共计25万元,共收取利息人民币91900元。9、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2010年2月、8月、9月,邵世盖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自己共借钱人民币44万元,收取利息人民币35200元。10、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9月3日,邵世盖以资金周转为由,带他的堂弟邵某乙到家里向自己借款,当时自己没有钱,叫朋友邵万新转账人民币80万给邵世盖。11、被害人邵某戊的陈述,证实2009年8月到2010年9月,邵世盖以放高利贷为由向自己和哥哥邵XX共借款人民币83万元,月息为5%,共收取利息人民币24.97万元。12、被害人戴某乙的陈述,证实到了2009年下半年,邵世盖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自己共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月息4%或5%,共收取10多万元的利息。13、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证实邵世盖以周转还贷为由向自己借款计人民币40万元,月息5%。14、被害人朱某、黄某、刘某的陈述,证实邵世盖以资金周转、高息借款为由向他们共借款本金1720万元,已收回借款400万元,邵某甲已支付130万元,已收回利息443700元,尚欠自己等人人民币1145.63万元。15、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邵世盖以高息借款给企业用于资金周转为由向自己借款人民币170万元,月息4%。(三)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在2010年9月下旬,邵世盖到戴某甲家借款,当时自己正好在场,戴某甲现金借给邵世盖人民币30万元。2、证人钱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10日、9月11日、9月21日邵世盖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父亲钱圣友共借款人民币77万元,月息为4%,现已收取利息人民币9万元。3、证人邵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替邵世盖担保借款一共有两次,第一次是2009年年底,在邵世盖朋友赵某甲同的车上,替邵世盖签了一份400万元借款的担保。后来听邵世盖说,这笔400万的借款已经还给赵某甲同了;自己又替邵世盖签了一份向朱某借款400万元的担保,后朱某向法院起诉,与其庭外和解向其赔偿了130万元。4、证人邵某乙的证言,证实邵世盖向刘某借款200万元是自己替邵世盖担保的,当时朱某在场,出借人刘某不在场。(四)书证1、借条、借款协议书、银行交易记录、转账交易记录、银行账户明细、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存款凭条、电话转账宝交易回单、特种转贷贷方传票、证明、民事裁定书、当事人对账情况,证实被告人邵世盖骗取邵某丙、翁某、戴某甲、徐某、邵某丁、郑某、钱圣友、赵某甲同、许某、王某乙、孙某、邵某戊、戴某乙、赵某乙、陈某、朱某、黄某、刘某共计人民币5380.77万元人民币。2、被害人邵某丙的陈述、证人苏某的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人杨国良的证言、股东投资协议书、发票、特别约定条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中国银行个人借款循环额度申请表、个人汽车消费贷前调查表、中国银行零售贷款借款借据、存款回单、零售贷款立式还款交易查询、民事判决书、货物进口证明书、中国银行零售贷款借款借据、中国银行个人借款循环额度申请表、特别约定条款、零售贷款历史还款交易查询、银行账户明细,证实部分集资款主要被邵世盖用于购买豪车、投资酒吧、购买彩票、赌博等。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照片,证实瑞安交警大队向瓯海公安分局移送邵世盖的银色浙C×××××宝马车一辆。4、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邵世盖的身份和归案情况。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与审查,均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邵世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虚构集资用途,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多人募集资金,所募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邵世盖的行为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世盖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责令被告人邵世盖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亮代理审判员  林方芳人民陪审员  池万春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刘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