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咸渭民执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咸阳牧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咸阳牧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字第0023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咸阳牧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民终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咸阳牧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501.3元。该案在执行,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准许撤回执行申请。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咸渭民执字第0023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左 诚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强利